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524号之二
保全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鄂0881民初3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的存款1619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现保全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914万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全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1914万元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