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3524号
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
本院在审理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的存款1619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的存款1619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的存款1619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9.57元,由申请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