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060号
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湖原种场楚商产业城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3173540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街道安陆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5344246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泳林,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