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74号
原告:杭州鑫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1号3幢214室。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洁、吴婕,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叶晓龙。
被告:杭州永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号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程力健。
原告杭州鑫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鑫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鑫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徐 丹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陈 典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