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10363K。

法定代表人:叶晓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原、王耀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4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0U1L8U。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观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6638362P。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观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观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423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因基金份额转让所产生的争议,并非**及金诚集团相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争议,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因涉及刑事犯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然未查明案件事实,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金诚集团涉嫌犯罪的行为相关联的,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立即向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基金份额转让款60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的逾期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支付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35万元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3.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对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惠兴路16号101,204室以及102室的不动产及相应土地处置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杭州观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的投资收益2631452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8.7%计算,共计184天)。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是**,其余被告系由**及金诚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公安机关已对金诚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是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因基金份额转让所产生的争议,但鉴于杭州观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观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由**及金诚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且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已经对金诚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综上,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缪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