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西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7919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杭州西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原告周某与被告杭州西湖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25年5月15日向原告周某送达成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2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周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