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1执5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832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法。
委托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网格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目前为止,本案未执行到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已将其纳入公安布控范围。
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0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5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洪勤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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