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群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民终159号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群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黄金堆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2251465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8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8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群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乔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群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程、***,被上诉人大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18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群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69.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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