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680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恩波大道8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8325。******
法定代表人:骆常法。******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预收13909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