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978号
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8TM7N9W。
经营者:王**,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8325。
法定代表人:骆常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马 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汪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