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凌红建材商行与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978号

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8TM7N9W。

经营者:王**,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8325。

法定代表人:骆常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建材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马 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汪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