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宁围何佳建筑租赁商行、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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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377号
原告:杭州萧山宁围何佳建筑租赁商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牧村6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LP9F00。
经营者:倪幼利,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董杨露,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迎宾同济中心1幢50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8325。
法定代表人:骆常法,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宁围何佳建筑租赁商行与被告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款项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萧山宁围何佳建筑租赁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宁围何佳建筑租赁商行负担。保全申请费1199元,退还原告杭州萧山宁围何佳建筑租赁商行。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