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4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832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原标的2805594.22元,分二期履行,申请人放弃利息。且被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第一期,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在将在第二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04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