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4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832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原标的2805594.22元,分二期履行,申请人放弃利息。且被执行人浙江大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第一期,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在将在第二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404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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