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8601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凤凰城酒店2-2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2771967A。
法定代表人:许启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信旺九华国际大厦2215-2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29761。
法定代表人:李滔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8)合仲字第070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0元及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120553元整,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持续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受理费24522元、处理费24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19年10月8日本院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地产、车辆、证券等查控,于2019年11月29日查封了其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福田牌小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2019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魏 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铃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