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合肥凤凰城酒店2-2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2771967A。
法定代表人:许启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信旺九华国际大厦2215-2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29761。
法定代表人:李滔滔,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7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701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鄢隆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小亮
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