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煤煤炭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医大一院停车场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9号。
代表人:冯国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刘百春,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煤煤炭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医大一院停车场分公司、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3910986.2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597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青霞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