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服务公司、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杨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王诗光,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万元。剩余欠款尚未偿还。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诗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服务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恢3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刁乃君
审判员 运玮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项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