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与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复19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经理。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华山路3-2号黄金公寓B栋3层。

负责人:张洪帆,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王诗光,经理。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集团)、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岗区法院)(2021)黑0103执异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岗区法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东方圣火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圣火公司)与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对(2021)黑0103执731号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

南岗区法院查明,东方圣火公司与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泛华集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岗区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东方圣火公司尚欠工程款413016.87元及利息,泛华集团对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公司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黑01民终625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撤销(2018)黑0103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东方圣火公司的诉讼请求。东方圣火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黑民再34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2018)黑01民终6253号民事判决,维持(2018)黑0103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泛华集团未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东方圣火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南岗区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黑0103执731号执行通知书。

南岗区法院认为,异议人请求中止对本案的执行,理由主要为对本案执行依据不服,但该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主张本案执行依据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但并未作出中止本案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异议人要求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东方圣火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该院据此作出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裁定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生效判决严重违背国家、地方税法及合同约定,判决错误金额巨大;2、判决依据的阶段性审核报告已被后盖章签订的《备忘录》撤销,因此判决系错误判决,应予纠正;3、该案件已被黑龙江省检察院受理并进入审理阶段;4、该案已被多个有关机构关注,并进入调查了解案情阶段,请求撤销(2021)黑010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

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南岗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亦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南岗区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中,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理由均是针对本案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其诉请应通过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泛华集团、泛华集团哈尔滨分公司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3执异57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那 革

审 判 员  王丽敏

审 判 员  隋晓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静瑶

书 记 员  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