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拓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1089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安徽拓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4BY9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置地广场****(2801-28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37707G。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拓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未带原件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