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龙升架业有限公司

安徽建龙升架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10605号 原告:安徽建龙升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MXQX0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26503X1,联系方式:010-864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龙升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龙升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建龙升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建龙升架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