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2996号之一
原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琼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 记 员 邵蕊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