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7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对原告***与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116民初7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116民初7号民事判决倒数第二段“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负担2,466元,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9元”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负担4,276元,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49元”。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