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补正笔误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7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对原告***与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116民初7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116民初7号民事判决倒数第二段“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负担2,466元,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9元”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负担4,276元,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49元”。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