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16民初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新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阔楷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阔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阔楷公司支付居间费31.5万元、违约补偿金31.5万元,合计63万元;2.判令阔楷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3.判令阔楷公司支付保险费99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2日,***与阔楷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居间费协议书,约定,阔楷公司委托***为其承揽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国际农产品冷链物流园等项目提供居间服务,协议就居间费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了阔楷公司与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阔楷公司一直拒不支付约定的居间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阔楷公司辩称,1.阔楷公司并未委托***为其承揽业务。2.***未如实向阔楷公司披露所涉工程的实际情况,致阔楷公司与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投入的成本因工程发包单位的股东存在虚假注册公司行为而无法收回。居间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3.即使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居间费也并非***所诉的31万元,阔楷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诉称的1,050万元,应以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居间费。4.律师费的收取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否则无权收取代理费用。***也并未提供律师费实际支付的凭证,且因其虚增诉讼标的致该项费用超标。5.保险损失应同***自行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2日,江苏新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与***签订一份工程居间费用协议书,约定***为新马公司介绍凤巢某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投资工程的业务,负责项目的前期接洽工作。协议同时约定:1.居间费用标准,其中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中粮某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格3%;2.居间费支付方法和形式,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同比例支付;3.双方权利义务,新马公司负责按施工合同进度按时支付居间费,***负责前期的工程洽谈,协调矛盾,讨要工程款直至结清工程款等;4.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按2倍居间费补偿守约方并承担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10月13日,新马公司与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前者承包后者的来安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配送物流园项目,合同暂定价2亿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张某。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阔楷公司实际进行了施工,后工程项目因故停工,未能继续。
2019年2月25日,新马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公司名称为阔楷公司。
2019年8月5日,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阔楷公司150万元工程款;8月7日,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又支付300万元工程款;9月,阔楷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155万元工程款;10月24日,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支付工程款45万元。2020年1月22日,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阔楷公司工程款。以上款项合计850万元。***另提供案外人刘某出具给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200万元借条及其相应的交易凭证,认为该200万元亦属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由于阔楷公司未能支付居间费,***委托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将阔楷公司诉至法院,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支付代理费3万元。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为此支付990元保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一、双方是何法律关系;二、阔楷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支付居间费,应支付多少居间费;三、***主张的31.5万元补偿款是否应得到支持;四、***主张的律师费及保费数额是否合理,阔楷公司是否应予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签订工程居间费用协议书,由***为阔楷公司就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提供居间服务。该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在***的居间下,阔楷公司与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与阔楷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亦已实际履行。
关于争议焦点二,阔楷公司与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阔楷公司有按建设施工合同进度款支付情况同比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凤巢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850万元的工程款,阔楷公司应当支付***25.5万元(850万元×3%)居间费。阔楷公司拒不支付居间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对于刘某借款200万元,***并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案涉工程款,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对应的居间费亦不予支持。阔楷公司辩称***隐瞒工程发包单位重大情况,案涉工程已停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未履行约定的催要工程款义务,无权索要居间费。本院认为,阔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项目的停工原因及***作为居间人故意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在本案中主张的系阔楷公司已收到的工程款对应的居间费,阔楷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阔楷公司另辩称***未提供个人账号,致其无法支付居间费,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双方签订的协议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了违约方补偿守约方2倍居间费,该条款实际系双方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阔楷公司以2倍居间费远超***实际损失即实际应获得的居间费为由,要求降低违约金标准。本院认为,***未举证证明其除居间费外的其他损失,故本院认定其损失为居间费25.5万元,而额外补偿的费用31.5万元远高于居间费本身,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应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本院依法调整违约金为76,500元(25.5万元×30%)。
关于争议焦点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依法提起诉讼保全,保费系其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保全开支,阔楷公司也应予承担,但应按比例负担,数额为16,306元(其中律师费15,785元、保费521元)。
综上所述,***要求阔楷公司支付居间费25.5万元、违约补偿金76,500元、律师费15,785元、保费52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居间费25.5万元、违约补偿金76,500元、律师费15,785元、保费521元,合计347,8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负担2,466元,被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