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6执261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欠原告南京阔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由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二、双方自此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16028元,减半收取80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1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加付该款给原告)。”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及股权、限制高消费、拘传等执行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本次执行到位144864.54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笔录等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