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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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6552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五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董事长。
被告:徐立峰,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与被告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立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立峰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依法减半收取859元,由***负担。
审判员邢柯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月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