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7903号
原告: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耿伟忠,经理。
被告: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3元,减半收取计38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