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鲁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9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东路2177号中瑞钢铁物流中心第3幢1单元342号房。
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庄樱路中段(樱前街南侧200米)。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鲁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同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