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财保887号
申请人:***,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庄樱路中段(樱前街南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61971812W。
被申请人:吴传新,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潍坊禄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路泰和苑小区19号楼西一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R7P900Q。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传新、潍坊禄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传新、潍坊禄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14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