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8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庄樱路中段(樱前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61971812W。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寿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16835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168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翠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国华
书 记 员 张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