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642号
申请人:青州市华宝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财富广场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QFR2K84。
申请人:***,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青州市华宝建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山东同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107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55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