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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225执78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北路(计划生育局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福中路6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桂0225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57281.6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执行查控系统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邻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和在融水××自治县融水镇××单元××门面一间(建筑面积36.15平方米),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本院,但本院另案已申请对该款进行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门面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后,均流拍。之后,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已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买和以物抵债,目前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无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再查明,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将调查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目前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957281.6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门面,本院已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置。现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