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225民初880号
原告:***。
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福中路6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立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