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茂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西茂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225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茂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融水县融水镇福星路6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7086817103(2-1)。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茂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5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73459.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股权、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因本案与(2020)桂0225执恢30号案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两案债务均为建设融水县融水镇广海小区所产生,种类、品质相同,可以通过债务抵销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桂0225执恢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在(2019)桂0225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中对广西茂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抵销本案债务933321.5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调查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40138.1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茂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茂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