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

**与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4989号
原告:**,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瑶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铁(特别授权)、***(一般代理),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隆天花园3号楼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余勇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申请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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