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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01民初5482号
原告:贵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中兴博园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正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启胜,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隆天花园3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邹学孝,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74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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