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鑫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768号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鑫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ENPNC9W。
经营者:韩新锋,男,195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明,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隆天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216230032X。
法定代表人:余永峰。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罗略,男,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申请人:董佳风,男,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鑫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罗略、董佳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鑫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罗略、董佳风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1,439,922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鑫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鼎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丹寨县建筑工程公司)、***、罗略、董佳风的银行存款1,439,9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