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36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申请执行人:***,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执行人:***,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36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承担执行费27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2月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丹寨县扬武镇老冬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报公安部门协助查找。
4.本院到丹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636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彪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吴腾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礼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