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2194号
原告:河南润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常青路与江汉路交叉口男50米路东添运新区8号楼3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803。
法定代表人:李春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润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润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润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50元由原告河南润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昌
书 记 员 斯钦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