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2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彪,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枣庄市水利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宋庆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明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弘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方彪、原审被告枣庄市水利开发总公司、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长清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011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0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