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3950号之一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2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7912P。
法定代表人:宋庆国,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34元,由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