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黄同销与郭彦岭、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2238号

原告:黄同销,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彦岭,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岳磊,职务经理。

原告黄同销与被告郭彦岭、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同销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同销撤回对被告郭彦岭、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同销撤回对被告郭彦岭、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宪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