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财保347号
申请人:山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文化宫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RQU8D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1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61409471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街道**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791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中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枣庄市水利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