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6民初1457号
原告:赵安福,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常雪平,女,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赵宁超,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保拴,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丽,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明栓,男,195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世玺中心23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宾,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王永强,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
原告赵安福、常雪平、赵宁超与被告秦保拴、秦明栓、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建设公司)、第三人王永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赵安福、常雪平、赵宁超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安福、常雪平、赵宁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安福、常雪平、赵宁超负担。
审判员 马小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