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

***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22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桥乡许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BP0003。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世玺中心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2654034B。
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豫0223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47508.22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47508.22元及解除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根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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