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2264号之二
原告:***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桥乡许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经理。
被告: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世玺中心23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
被告:***金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园路西段浏麦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要俊峰,执行董事。
原告***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金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0.04元,由原告***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根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