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民初2264号
申请人:***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桥乡许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BP0003。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世玺中心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2654034B。
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
申请人***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47508.22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旭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47508.22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根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