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民终3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世玺中心2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社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金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福园路西段浏麦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要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金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豫022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豫022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42.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申和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