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与**县金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民终3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世玺中心2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社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金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福园路西段浏麦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要俊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金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豫022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豫022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清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42.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申和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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