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25财保1号
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南张羌镇***南。
法定代表人:马腾。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城里支行,账户为17×××93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城里支行,账户为17×××93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