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373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河南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卓越太阳城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博武。
被告:张时启,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时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