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81民初36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江口市六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仙桃市龙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5390239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狄浩,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江口市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进行答辩、调解等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仙桃市龙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狄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院长决定免收。
审判长*勇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