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12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志,丹江口市六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个体建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系**妻子),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均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永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810110573879
法定代表人:马必云,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均县镇洪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洪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杨学兵,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辉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53902397B。
法定代表人:李远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芳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丹江口市均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均县镇政府)、丹江口市均县镇洪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家沟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永勇
审 判 员 薛 明
人民陪审员 陈登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文静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